无在房管局备案的中介违背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不能获取在网上签约的资格。《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分支组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分支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分支组织变换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换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解决备案变换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分支组织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规则。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看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限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组织能够获到网上签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