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诉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最高院民诉法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离婚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或者调解程序都规定了当事人要亲自出庭,但都有例外情形,即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身处境外,一般能够被视为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诉讼或者调解。
因此,在处理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时,特别是境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如果是我国公民,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方面的书面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