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转让实行有效登记制度是由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所决定的,也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上来看,著作权财产权属于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客体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都依法律而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财产权转让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赠与和买卖等,都需要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动产财产权转让无效。而动产的转让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交付即可;另一种情况则以登记为有限的有效条件,规定未经登记的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大型交通工具的动产转让。动产中的其他客体还包括各种权利,如汇票、支票、股票、提单、存款单、应收账款以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由国家授权而产生,因此,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同时规定了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转让也必须经过登记才有效。而同样作为动产的著作权财产权,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时自动产生,无需国家授权,对于著作权转让也就没有规定任何具有效力的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