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间歇的工伤认定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为,徐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时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因为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应该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且徐某当时的休息本身也有为其他车辆避让的因素。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建议以上述条例的规定,与公司负责人继续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以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