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分为两种:
(1)可以减刑: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实质条件:
(一)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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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立功表现的。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实质条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1、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