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办理程序:
⑴职工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需在医疗终结或在医院、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
30
日内,携带上述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补偿事宜;
⑵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然后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复核并
作出《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通知
用人单位代表、工伤职工本人或死者直系亲属(配偶)签收《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和《中山
市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凭单》;
⑶属一至四级伤残及工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死者直系亲属(配偶)携带《中山市社会工
伤保险待遇支出凭单》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业务窗口核销及复核;其余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
或其直系亲属(配偶)携带《中山市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凭单》到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财务业务窗口核
销及复核。工伤医疗费用(含康复费用)和康复器具安装(配置)费划入用人单位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