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被上诉人的丈夫李维一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行政诉时间就要看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死亡。
第一,职工出差,如何理解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职工只有“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而劳动行政部门对“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这一要件进行审查必须看是否具备这样几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当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时,就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享有安全工作的权利,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时,应当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法律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都做了扩大解释。例如,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也是职工工作时间的延续;职工因工外出经过的场所,也是其工作场所的延伸。因为,这些时间和地点都是与工作相关的,职工因此而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