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类如“保证书”、“道歉书”等相关的书面证据,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悔改书等。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因通常有警方介入,则会有有警方的笔录作为强有力的证据;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单位保存有一些处理材料作为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在此注意采集证据时不能侵犯相对方的隐私权。这就是离婚时哪些证据可以有力的认定“第三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