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有专门宗教立法的国家,还是通过普通法律的适用来管理宗教事务的国家,对申请登记并要求获取法律地位的宗教团体的主体资格都会做如下规定:
1、规定可以创立法人的人数限制。
2、规定法人发起人的资格。
3、规定法人代表及其资格。
4、创立法人的相关程序。
5、要求拟创立的法人具备规章制度、章程和运作形式等文件。
6、官方登记或认可的执行标准
7、资格登记的时间和程序。
8、法人登记被拒绝后的申诉或救济程序。
9、批准法人活动的范围。
10、规定收入和财产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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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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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解散的程序。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的宗教团体在申请成为法人时,也同样需要按照以上内容如实提交材料。各国根据自身管理宗教事务的需要,在以上条款的基础上或有增减,但一般没有太大出入。政府部门通过对宗教团体法人申请资格中一些具体数据和限制性条款的设置来实现其管理的目的,而这种目的的指向性则体现了国家之间管理理念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