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农民集体使用农场批准规划范围的土地,农民集体主张是在1982年5月14日以前开始使用,而农场主张是在1982年5月14日后开始使用的纠纷案件,可依据1982年5月14日以后最接近该时点的航片进行判读确认。如能判读确认土地已于航片拍摄时被农民集体使用,则确权发证给农民集体;如能判读确认土地未被使用,则确权发证给农场。
二、对于土地使用权应确认给农场,但现使用者确实一时难以退还的,可与农场协商,由现使用者与农场签订合同,依法采取承包等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和签订承包合同工作要捆绑进行,一同解决。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现使用者为农户,如该农户已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或领取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可维持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变,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场协商签订承包合同。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由农户与农场签订承包合同。
(二)现使用者为农户、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如该使用者是通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承包合同等形式使用土地的,应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及其他合作关系,改由现使用者与农场签订承包合同。如原来与现使用者签订合同的是某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体现让利于民的政策,农场可将部分收益经过协商让给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