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
1.甲类卷烟 45%
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
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2.乙类卷烟 30%
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3.雪茄烟 25%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 30%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2.薯类白酒 20%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3.黄酒 240元 /吨
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 220元/吨
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 250元/吨;
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 220元/吨
5.其他酒 10%
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
6.酒精 5%
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 30%
包括成套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 5%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非金银首饰 10%
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四、鞭炮、焰火 15%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五、护肤护发品
自2006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
六、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七、高档手表 20%
八、游艇 10%
九、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实木地板 5%
十
一、成品油
取消汽油、柴油税目,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1.汽油 0.2元 升
含铅汽油按0.28元/升
无铅汽油按0.2元/升
2.柴油 0.1元/升
3.石脑油 0.2元/升
1吨=1385升,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4.溶剂油 0.2元/升
1吨=1282升,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5.润滑油 0.2元/升
1吨=1126升,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6.燃料油 0.1元/升
1吨=1015升,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7.航空煤油 0.1元/升
1吨=1246升
十
二、小汽车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1.乘用车 3%——20%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
1.5升以上至
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
2.0升以上至
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
2.5升以上至
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
3.0升以上至
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
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
三、摩托车 3%-10%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十
四、汽车轮胎 3%-10%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