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为人不归还到期贷款,已丧失该笔贷款的合法使用权。借贷合同对贷款期限的约定是贷款人转让贷款使用权的期限条件,因此,只有在此期限规定的范围内,借款人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一旦逾期,除非贷款人同意延期,否则借款人不具有该笔贷款的合法使用权。
第二,行为人并非由于客观的条件不能偿还,而是为了高利放贷而故意不予偿还。
第三,行为人继续使用该笔贷款是实施隐瞒真相行为的结果,到期贷款,金融机构必然清收,行为人继续使用该笔贷款而不予偿还,必然要以资金不足、无偿还能力为理由,或通过其它方法骗取贷款人同意延期,因此,行为人之所以能继续使用贷款是实施欺诈的结果。
以上是高利转贷无效合同的认定 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