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侵权领域实行的过错推定原则的衍生特征,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这实际是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倒置,即只要求患者证明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同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则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医方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反证,则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审查有无侵权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设身处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因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