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现仍继续领取保障金的,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后,其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的合并计算),可选择下列方式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包括25平方米),由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大于25平方米的,由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按评估标准补偿给被拆迁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同一规划区范围内、同类地段安置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房屋结构、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不低于原标准的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不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为公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