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要注意的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送达具体情形,法律没有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当事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人拒绝签收,此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形下,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而不必有见证人在场。因为此时已经有拍照、录像作为证据,若还要求见证人在场,此种送达方式失去了其应有之意。但是不能将此种送达方式滥用,不能因为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不在其住所而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手段越来越丰富,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不失为一种便捷方法,但是法律要求经受送达人同意才能采取此种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受送达人往往不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