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二审代理人,本人认为一审判决是公正的、合法的,请求合议庭维持原判。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房屋出售协议书》被法院判决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1997年1月16日,被告承诺: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及户口迁入。在此条件下,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房屋出售协议书》。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买方王××的房屋过户及户口迁入一切费用由卖方白志全负责”“立据后买卖双方均不得反悔”。“王××向白志全支付9万元,剩余1万元双方约定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交付。”可见,原告把办理产权证及户口迁移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主要要件。作为出卖人的被告明知自己的房屋属于农用住宅,不能出卖给城镇居民,却隐瞒事实真相,向原告承诺能办理产权证及户口迁移手续。
被告作为出卖方,提供没有瑕疵的房产是其主要义务,而其卖给原告的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有重大瑕疵,给原告的利益带来极大隐患。更为恶劣的是,因近几年北京房价飞涨,被告受到利益驱动违背诚信原则,
首先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因此,被告是致使合同无效的直接责任方,具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二、因被告的重大过错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付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合理损失是正确的。
1997年双方签署协议时房价与10年后今天的房价相差甚远。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本房产出具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客观真实的评估出:区位补偿价为432840元;原告添附、装修的部分为21372元;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定:“法院在判决是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
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添附、装修及合理损失是合理合法的。
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公正、合法。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准确认定双方过错程度,并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酌定赔偿数额,判决结果公正、合法。且上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外出租的情况下,依然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返回收益款。可见,一审法院充分照顾了上诉人的利益。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