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用于质押贷款,但是质权的设立存在两种生效规定。
一、《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当事人以出质为目的交付票据,未记载“质押”字样,按《物权法》规定,票据质权设立;而按《票据法》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构成票据质押,当然也就无所谓票据质权。两者的冲突在于,交付出质票据时是否需要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或者与“质押”同义的字样,或者说,未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能否构成票据质权。因此,为了确保票据的出质能够确定的生效,建议应在票面背后背书记载“质押”的字样。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到期日与承兑到期日的问题。根据2011年《最新存单质押贷款利率》第八条规定: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借款人为避免贷款逾期,不得不另外筹集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而无法获得票据资金融通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