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起诉讼的,二审审理期限:判决:三个月,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裁定:30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6)二审为判决/裁定生效,可以找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不赔偿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