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存在的形式
第三者的存在形式有三种: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而第一种情况不属于过错赔偿的范围。
二、因第三者离婚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该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有时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婚外情的取证是一个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不合法。例如,怎样证明配偶和第三者同居?即使拍到了照片,又很难证实他们长期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有的人只好委托私人调查所或使用不太正当的手段去获得证据,甚至在取证过程中以暴抗暴,触犯法律,身心也遭到巨大的摧残。
三、偷拍偷录第三者的证据有效吗
“偷拍偷录”的证据与“私自拍录”的证据合法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场合问题,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伤害及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摄像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四、在公共场所对第三者的取证
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五、有必要花钱调查第三者证据吗
当事人不必要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为,要量力而行。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在于:第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第
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
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有经济实力,但是,自己取证较为困难,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