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这一类合同主要涉及订立合同的一方存在缺乏订约能力,其中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不生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追认,即合同不生效;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追认。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表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对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并且基于通常的观察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这类规定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对被强迫订约的弱势群体给予的救济。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上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任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