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业主与承包者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法律工伤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承揽人即承包者造成了自身损害,是由于定作人即业主在指示上的过失导致的,因此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根据具体案情,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其次,承包者与当事人之间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来看,本案中,当事人履行的是与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应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其所从事的这一雇佣活动导致承包者受伤,应由雇主自己承担责任(部分);并且,当事人在接受业主的指示时承包者是在场的,承包者应当预见到如果当事人离开的话另一个人可能承受不了一块厚重的玻璃。所以,综合来说,承包者自己负有一定的责任。虽然当事人有一定的过失,但并不是重大过失,所以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