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难,往往让受伤职工流血又流泪,很多时候,甚至要拖着病体到法院讨一个说法。昨天,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说,“合理”是认定工伤的主要标准。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 “合理”是工伤认定关键词
《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首先,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其次,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针对“因工外出期间”这一特殊“工作时间”,《规定》提出,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如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都属于“工作时间”。
最后《规定》还列出一个“兜底条款”——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在此基础上,《规定》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一直是争议颇多的老大难问题。《规定》列举了四种“上下班途中”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