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质,其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因而其原则上仅惠及本村村民,但实践中有很多原因会造成非本村村民实际占有宅基地的情形。因此,《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问题》(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可见,集中迁建、继承都可以产生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以上是关于
非本村集体房屋拆迁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