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产生了一种特殊现象,即就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那么,这些不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制度之间,尤其是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到底是何种适用关系?相关国家在处理这一问题上主要有四种基本模式:
1、取代模式。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劳动者工伤,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2、选择模式。受害人只能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一。
3、兼得模式。受害人可以兼得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双份利益。
4、补充模式。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工伤保险均得主张,但其取得的利益,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的损害。 以上就是我对工伤赔偿后可否向第三人追偿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