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他们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到劳动报酬的做法。外国人就业必须具有以下要求:
(一)年满18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拥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资料。
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职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背国家有关限定的职位。除经文化部准许《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外,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
三、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证,经准许并获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该外国人凭该《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申请字(职业)签证。外国人应在入境后15日内持就业许可证书和职业签证向劳动部门申请解决《外国人就业证》,30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证》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外国人居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