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冲突与协调的内容有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的冲突原因
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为何在刑罚定性定量上存在如此巨大冲突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在某些基本理念上的对立所致。在犯罪论方面,坚持罪刑相适应必然要求坚持客观主义,主张犯罪概念的基本、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3)而坚持刑罚个别化则必然要求坚持主观主义,主张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4) 对犯罪、可罚性及刑罚量的根据认识不同,是两者在犯罪论上的理念差异所在。在刑罚的性质上,坚持罪刑相适应意味着认为刑罚是对犯罪所施加的一种痛苦与谴责,是一种必要的恶,因而严厉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刑罚本身也具有自身的价值,即主张刑罚有价论.而坚持刑罚个别化意味着认为刑罚只是矫正、教育罪犯的一种手段,是帮助罪犯康复、回归社会社会统制手段中的一种,因而严厉性不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刑罚本身也没有任何价值。刑罚只是不得已而且有效的情况下,才使用的一种工具而已,即主张刑罚工具论.对刑罚本质属性的认识不同,也是导致两者对立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