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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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愈演愈烈,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商业利益的驱动;商号和商标的高度相似性;法律规定不完备;商号和商标的自身特点决定。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原因

往往由于消费者对于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不熟悉而导致自己选错商品,其中,商标权与商号权也往往让一些人会混淆,两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表现形式

所谓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商标的商号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标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这是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情形。例如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案中,该公司利用已经在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国际知名品牌“雅诗兰黛”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商号来使用,并生产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二)商号的商标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商标来进行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市场声誉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号来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实质是利用他人商号的声誉为自己谋利益。例如上市公司“郑百文”的商号被深圳的一家公司注册成为商标。又如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很强的广告效益和公众吸引力和良好信誉的老字号如“全聚德”、“王麻子”、“信远斋”等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而引发了官司。

二、商号权和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愈演愈烈,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商业利益的驱动

如前所说,具有识别功能的商号和商标都承载着相关企业的商业信誉,他们不仅能够体现出相关企业的信誉、实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且能够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意向。尤其是那些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更是有着很强的市场号召力和消费者认同度,能够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某些商事主体就会选择搭便车、走捷径的方式,希望能够分享那些知名的商号或商标的商业利益。

(二)商号和商标的高度相似性

如前所说,商号和商标在结构上、作用上和承载内容上有许多的相似之处。而作为消费者来说,他们往往不太注意或是难以区分商号和商标的不同。正因为此,许多商事主体才会想尽办法力求提高自己的商号或商标的知名度以提高消费者对自己的认同度,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

(三)法律规定不完备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有《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但仍有许多地方不尽完善。比如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虽然规定了对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可以予以撤消,但是对于在先权利没有作出相应的说明和界定,增加了相关法条实施的难度。而对于商号权我国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只是在《民法典》、《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中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这些法规对于商号权的保护都没有作出深入的规定,根本无法对商号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

(四)商号和商标的自身特点决定

如前所述,商号和商标都属于知识产权,他们都具有知识产权的相关属性,他们都由国家的相关部门授权确认,他们的客体都是无体物。因此商号和商标就不可能像传统的实体物那样可以被占有者进行有形的控制或占有,他们很容易逸出创造者的手而为他人利用。因此,在知识产权之间很容易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

(五)管理体制不合理

在我国,商号注册实行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登记制,权利人在所登记的区域内行使商号权,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无须检查该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是否与其他商事主体的商标相近或相同,这必然会导致相关企业申请注册商号的肆无忌惮。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注册形式,国家商标局是唯一有权授予商标权的机构,同时国家商标局也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的商号作为注册商标。由此可见,我国在商号管理体系对于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管理体系对于商号也不予保护,这样必然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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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有关域名制度及域名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域名纠纷解决的司法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域名的发展,实现域名在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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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公司因为商标和某公司的商号问题发生了纠纷,我想问一下,不正当竞争 商号 商标的冲突有什么解决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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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案件的解决机制
若在先商标权利人起诉的是商标侵权案,则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后登记商号若构成商标侵权有三个要件:
(1)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商号;
(2)将商号在与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3)造成了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效果。
2、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案件的解决方式
在先商号权利人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可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有效阻止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由此可见,阻止商标确权关键是看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在先商号权利人还可通过商标无效程序撤销在后商标,或者起诉在后商标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启用商标无效程序,它和商标异议程序及法律适用类似。若启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则要求在先商号权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在先商号权所从事业务与在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此外还要求在后商标权具有攀附在先商号达到混淆目的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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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商标商号权冲突协调方案有什么呢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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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怎么样才能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怎么处理: 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著作权人就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同时,如果商标权人的注册合法,商标权人就可以在商标主管机关未撤销其注册商标之前继续使用该商标。这样,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商标法》明文规定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著作权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从立法上和实践中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事例。一般来说,在保护在先著作权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处理方式,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上升到立法予以规范。 相关法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著作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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