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每个职工通常都有一个主要工作场所,如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生产工人所在的车间、施工场地现场施工人员、营业员的柜台等。但由于工作的多样性,人们工作时间的活动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往往还有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场则是其工作场所;营业员搬运货物,其搬运过程所涉足的地方就是其工作场所。本案中,刘某是驾驶员,其主要工作场所是车辆运行的区间,但除了驾驶外,他还要从事其他工作性活动。参加公司的会议也是一种工作,会场就是其工作场所。刘某在参加会议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以上则是关于工伤认定工作场所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