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哪些要求则必须:“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2、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由
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理由有四:第
一,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第
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情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第
三,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第
四,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如果将证明的标准定得过高,会导致真伪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许多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的民事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注意的事项
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
(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
(4)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5)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