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是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的违约责任,交房买主违约金的逾期交房是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的违约责任,二者的责任主体不同。从法律意义上讲两种违约责任是不能相互抵销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开发商会与买受人签订诸如双方免责协议书等协议,将违约责任进行相互抵销。原则上,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视为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应当是有效的。当然,如果买受人不同意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则可以拒签相关免责协议,并依法主张权利。
买受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主张权利:
1、买受人可要求退房,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开发商逾期已经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三十日的期限,买受人便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退还全部已付款并赔偿损失。通常买受人因为逾期交房而要求退房的相对较少。
2、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虽然房屋逾期交付,但不代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结合本案的情况,开发商已经做出承诺2012年8月1日交房。因此,买受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如出卖人在8月1日仍未交付房屋,则违约金可以主张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则建议买受人选择通过第二种方式主张权利,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免去退房的麻烦。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不能,则建议买受人选择通过第一种种方式进行解决。
逾期交房是开发商违约最常见的情形之一,在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以“免责条款”或者逾期交房与逾期付款抵消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要是在遇到这样纠纷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才好,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