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村民宅基地纠纷一般由乡镇国土所受理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个别争议大、难处理的宅基地纠纷,可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国土所共同调查,提交县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