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湛江市政府的发文对2017湛江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作了一下规定:
第二章 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拆除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单位要按本《暂行办法》给业主和搬迁户以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业主和搬迁户应服从统一的安排。
对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私房业主,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协商办理:
(一)业主要求保留房屋产权的,由建设单位给业主补回一般为新建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的楼房套间,补偿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1.市区内安置的标准:
(1)凡单层平房按原建筑面积1∶
1.4的比例给予补偿;
(2)二层或二层以上的房屋,按原有房屋相等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2.安置在赤坎区的霞赤七路东菊桥、北桥路一九六医院、寸金路雷师、海滨路广湛公路口、南方路军分区、过境路赤坎糖厂以外,霞山区的录塘路、火车南站、湖光路立交桥、霞赤路海头市场以外的,补偿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能超过市区内安置补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