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无住房家庭。
第
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第
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第
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第
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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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第
七、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第
八、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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