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可以通过下列步骤进行退费:
第一:找到主审法官领取退费函及当时缴费时的收据;
第二: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如属单位行为则需要开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如属个人行为则需要拿本人身份证)及当时缴费时的收据复印件;
第三:到该法院退费窗口填写退诉讼费申请表;
第四:退费窗口核对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则会办理退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