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意外的处置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意外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意外扩大。意外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意外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乡下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意外,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意外的投诉,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意外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限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限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意外掩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意外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乡下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意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意外职责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议意外职责调查处置报告。重大食品安全意外牵涉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限定组织意外职责调查。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意外,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组织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意外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并对与食品安全意外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意外,除了查明意外单位的职责,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定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组织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