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8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以该存款的日子在结婚登记领证的日子之前,为婚前人人财产。第19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限定。(引者注:此处17、18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要求的属一方所有).1.判断可否隶属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获到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获到系在婚前,但婚后才事实上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隶属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配,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事实上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获到,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8条第1项明确限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限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