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本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做法”。中国人民银行《现钱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限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钱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公司、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个人账户上,都是违背限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钱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限定:“将单位的现钱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