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一经宣判,就应该释放在押被告人。这主要是由于羁押被告人的理由已不复存在。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这种强制措施,目的在于被告人逃避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是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
在这种前提下,对被告人继续羁押已丧失法律根据和条件,若继续羁押就会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诉讼当事人是否上诉或抗诉,都不影响人民法院立即释放被告人。而且对被告人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的,也应依法撤销。如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该判刑罚,则再按二审判决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是为了使被告人能够及时恢复人身自由和名誉,避免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