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优待金:是依据和准则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1款的限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予以其他优待,优待准则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个限定的特点包括:一是明确提议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概念。二是明确优待准则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优待,其准则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可见,国家对优待金准则并无统一、具体的限定,而是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具体确定。这个原则确定了优待金的最低准则,使各地优待金发放有了统一底线,以保障义务兵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当兵的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及当兵人的入伍通知书,到当地民政机关申请领取即可。准则以当地公布为准。领取时间为义务兵二年期间,入职士官后就不能再领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