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车辆事故中,明确责任方对于打车费承担的原则,己方全责则己方负责,对方责任对方承担合理打车费,且打车费需因车辆维修等必要原因产生且保留凭证。
2. 若事故导致人员受伤需就医,就医期间的打车费也应由责任方承担。
3. 当双方对打车费承担有争议时,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车辆事故中,打车费属于因事故导致的合理财产损失,应按照此规定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