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直至今天在司法实践中对刑罚个体化真实意义及认识仍存在一定的歧义,新刑法典试图通过明确刑罚个人化的运作方式来确认刑罚个人化原则。从此,当法院宣布刑罚并确定该刑罚制度时,必须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格。同样,在法院宣布罚金刑时,法院必须在考虑犯罪人的财产和罪责的基础上决定罚金的数额(刑法典第132-24条)。因此,“新”的刑罚个人化原则和司法个体化概念并无太大差别。对此,我们有两点评论。
第一个评论是关于“个人化”一词的使用。在检查立法者在“刑罚个人化的方式”的总标题下所规定的措施以后,我们发现现有的名称并不涵括什么新的内容。毫无疑问,该名称值得写在条文中,但它并未形成关于保护个人权利的更广泛的政策。
第二个评论涉及个人化概念的依据本身。现有形式下的个人化并未提出关于刑罚的宣告和执行的新问题,它只是满足于对已经存在的措施进行更有条理但仍不完整的重新归类。
但是,刑罚个人化从此介入一个得到深入修改的法律框架。
新刑法典在此方面的重大革新在于废除了检察机关要求加刑的上诉制度,以及其关于减轻罪行情节的规定。这避免了先前法典所导致的复杂性,但在实践上减轻责任的机制有重新悄然出现的风险,因为重罪法庭宣告刑罚最高刑的决定是由特定多数作出的,就象旧法典规定的作出拒绝减轻情节的决定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