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
2.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二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
3.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据件以上的;
4.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0
发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