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如果有一方在国外的,需要等其回国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离婚的,对于被告不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告可在国内提起诉讼。若被告不回国参加庭审,该怎么办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换言之,离婚诉讼中以当事人出庭为基本原则,该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但是如果涉外婚姻双方能达成离婚合意,则可适用缺席判决。具体操作方法如下:首先,国外一方当事人需办理特别授权委托手续,委托亲朋好友或者内地律师代理本次离婚案件,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有特殊要求,具体可以联系律师帮出具。其次,国外一方应当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该意见应明确自己的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意见,将该意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寄回国内管辖法院或委托代理人代为交付。如果涉外婚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国外一方下落不明,法院会将传票等法律文件送达给对方,在查清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会进行缺席判决,但法院仅就双方人身关系作出裁判,一般对财产问题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