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纠纷应当追求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若法院不准许原告申请撤诉而强行解除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既容易让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又把婚姻产生的矛盾重新抛回给了当事人。这种表面的“案结事了”,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不便,而且无形中也浪费了公共资源,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种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均难有收效的损失,显然不能够从规训完全行为能力人审慎行为的收益中得以弥补,经济学理论中的“卡尔希克斯”效率标准已经证明了此种情况下不准许原告撤诉的选择是没有效率地。以上是对法院调解协议后撤诉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