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情形:
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决裂格的商品未表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遗失或者损毁的。
2、诉讼时效的最长时限是20年是民法的限定,即自损害发生之时开始起算如果20年内还无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会失去胜诉权,即即使主张也不会被法院认可。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分别,是从发生之日起算。比如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1年,从知道或应道知道时起算。如果一个人被侵害,过了很多年都不知道,事实上,1年的诉讼时效就一直无起算。如果无20年的限制,到了第22年上,他发现了,那么过了第23年诉讼时效才过。但有了20年的限制,22年发现时就超发生诉讼时效了,丧失胜诉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