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企业从事租赁业务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17000万元;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5、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投资各方经会计事物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投资各方懂事委派书;
8、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