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缴资源税计量公式:石灰石销售数量(吨或立方米)税率(0.5-20元)。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或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交纳起点:向石灰石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税款。
二、《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限定
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石灰石隶属资源税征税范围中之“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碑石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等。2、石灰石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式,税率为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限定纳税地点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要求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