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