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在追究经营者职责方面作了明确限定,如经营者一个月内出现拒却载客和其他违规做法车辆台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20%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组织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至七日。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内出现自行车拒却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组织注销该车营运号牌;
2.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追究行驶员职责方面也作发生明确限定,如出租汽车行驶员年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却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组织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3.对于拼客做法,《条例》限定“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并对违背者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