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其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旗县民政部门。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家庭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提章。四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五收养人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一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三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四被收养人的户口簿、二寸免冠照片一张。五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证明。